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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過程中的保密要求

法律分析:1、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2、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3、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

4、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5、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6、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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