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招標人主動發現時,可以以書面通知的形式對其進行修改和澄清。
2、當投標人發現並向招標人提出時,招標人不得解釋問題的來源並以書面通知的形式向所有投標人糾正清楚;招標中如召開答疑會,也可以書面答疑文件的形式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