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診所應當在診所明顯位置公示診所備案證明和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註冊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自出具診所備案證明之日起20日內向社會公開診所備案信息,方便社會查詢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