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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機構向境外組織提供信息,應該遵守哪些法律規定

征信機構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征信業務,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征信業務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並對外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的業務活動。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收集、整理、保存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用信息,或對外提供本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的活動除外。 本條例所稱的征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前款規定的征信業務的法人。 本條例所稱的信用信息是指能夠反映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信用狀況的信息,包括: (壹)基本信息,即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識別、職業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信用交易信息,即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貸款、使用貸記卡或準貸記卡、賒銷、擔保、合同履行等社會經濟活動中形成的與信用有關的交易記錄; (三)其他信息,即與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信用狀況密切相關的行政處罰信息、法院強制執行信息、企業環境保護信息等社會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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