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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權利關閉取締企業嗎

法律分析:首先,政府是沒有權利的。環保關停執法主體是環保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汙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執法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鎮政府無權做出處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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