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稅務機關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錄音、錄像、照相、復制。
第五十九條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