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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項目變更申報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系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變更,安監局進行現場審核與網絡審核,審核通過後企業將《職業病危害項目申請表》加蓋公章並由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後,按照規定,連同有關文件、資料壹並上報所在地區市、縣級安監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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