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的標準,法律上規定了兩項:第壹項是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這裏所謂的綜合評價標準,就是對投標文件進行總體評估和比較,既按照價格標準又將非價格標準盡量量化成貨幣計算,評價最佳者中標;第二是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
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這項標準是與市場經濟的原則相適應的,體現了優勝劣汰的原則,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仍然是以投標報價最低的中標作為基礎,但又不是簡單地去比較價格,而是對投標報價要作評審,在評審的基礎上進行比較,這樣較為可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