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營經濟的發展,民營企業已經劃分出層次。對於規模不同的民營企業,政府的態度往往也是不同的。壹般來說,大型企業因對地方財政、就業的貢獻較大,因而比較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也相對容易。而小企業因實力有限,往往不易受到重視,維權也十分困難。另壹方面,目前民營中小企業的管理體制相當混亂,工商局、農業部鄉鎮企業局、經貿委等多個部門,都在壹定程度上介入了管理工作。由於機構重疊,職能不清,發布法規的渠道很多,其內容又經常相互重復或者矛盾,守法成為壹項艱巨而成本頗高的事情。針對這些問題,有必要設立壹個統壹的中小企業管理機構,不分國有、民有還是外商投資,只要符合中小企業標準,壹律由該機構負責管理。除了制定法規和制度、落實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為企業提供信息服務等以外,這壹機構還應擔負起幫助中小企業維護合法權益的職責,成為中小企業的保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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