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信息使用者應當按照與個人信息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個人信息,不得用於約定以外的用途,未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壹條征信機構可以通過信息主體、企業交易對手、行業協會提供的信息,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公開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決、裁定等方式采集企業信息。征信機構不得收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企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