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申請人到合法的印章制作單位提出印章刻制申請。
2、受理,接件受理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當場作出受理決定。材料不齊,告知補齊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3、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員材料進行審核,當場對經辦人影像信息進行采集,實施人證壹致信息比對通過的,予以受理並出具《刻章回執》,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後予以受理並出具《刻章回執》。
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印章制作單位領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