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小板塊企業上市需要的條件包括:獨立性的條件是發行人應當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面對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資產完整、機構獨立。為規範經營狀況,發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制度,機關和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法律依據:《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保薦工作評價辦法》 第三條 本所每年對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保薦人、保薦代表人的保薦工作進行評價,評價期 間與本所對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期間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