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正規辦公場所證明;
有規定數量的財產和註冊資金證明;
有與其從事業務相應資質等級相適應的規定數量的專業人員資格證明並簽訂勞動合同等,法律依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與其招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