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區域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遷移證。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