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無法送達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已於200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2月2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25日
最近,壹些高級人民法院詢問我院如何處理人民法院起訴民事案件原告時提供的被告地址無法送達的問題。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答復如下:
人民法院根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地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被告的,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無法補充或者根據原告補充的材料無法確定被告地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真實、準確的地址而裁定駁回或者終止訴訟。
因有關部門不允許當事人自行查詢其他當事人的地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申請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