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采取適度監管原則,在準入環節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進行前置審批,而是進行事中事後的行業統計、風險監測和必要的檢查。
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有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單只私募基金投資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並符合以下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凈資產不低於654.38+0萬元的單位;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近三年個人收入不低於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