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督導協議》的新三板掛牌公司的日常經營、持續運營特別是公司治理、 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專業的規範、引導和督促,使之符合國家法規和監管部 門的要求,同時便捷、快速且自律地熟悉、遵循並適應新三板市場的運行規範,更好地與投資者互動和成長。
其意義主要有兩個方面,壹是發揮市場的培育功能,幫助掛牌公司盡快熟悉資本市場,為其持續發展奠定基礎;二是主辦券商通過持續督導可以優先 為掛牌公司提供融資、做市、並購重組等資本市場服務,建立主辦券商權責 利相統壹的市場化激勵約束機制,促使主辦券商推薦有發展潛力的企業掛牌,與中小企業***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