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SPAN>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7條第2項規定:運入保稅區的貨物,如果屬於出口企業銷售給境外單位、個人,境外單位、個人將其存放在保稅區內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關手續,海關在其全部離境後,簽發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保稅區外的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申報退(免)稅時,除分別提供正常申報退稅的資料外,還須提供倉儲企業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確定申報退(免)稅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後壹批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
(2)不能僅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就可以申報退稅的情況只有上述業務即“保稅區倉儲轉”,任何出口退稅業務在申報出口退稅時也不需要附送“保稅倉庫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