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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期限

出口退稅的期限主要有認定時限、退稅申報期限和退稅申報截止期限。

認定時限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按照規定在取得出口經營資格備案之日起(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應在代理出口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所屬國稅機關辦理出口退稅認定手續。

退稅申報期限

外貿企業壹個月內可多次申報,生產企業應按月在1日-15日的申報期內申報。

退稅申報截止期限

壹是正常申報截止期限。外貿企業自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後的第壹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生產企業自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後的第壹個免抵退稅申報期。

二是延期申報截止期限。因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稅的,出口企業可以書面形式向退稅機關申請延期3個月辦理。

三是結匯核銷截止期限。2008年6月1日之後,出口企業提供外匯核銷單的期限最長可延長到出口後210天,但遠期收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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