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前壹個月內由企業重新登錄培育平臺進行自評,經設區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含實地抽查)通過後,報省工信廳公告有效期延長三年。
此外,經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效期均為三年,每次到期後由認定部門組織復核(含實地抽查),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