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的1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其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上壹年度的年度報告。同壹年度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從下壹年度開始提交。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公司應當於每年6月30日至1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營業執照是企業或組織合法經營權的證明。營業執照的登記項目有: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
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營業場所證明;
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