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十級壹次性傷殘津貼為7個月工資;
2)十級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3萬元;
3)10級工傷壹次性就業補助金654.38+0.5萬元。
法律依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七條職工因工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20萬元,六級654.38+0.6萬元,七級654.38+0.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殘疾人壹次性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654.38+0.5萬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確定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並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對患職業病的職工,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