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請看相應的條款)
第十二條進出口商品的收發貨人應當依法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並備案。
以下內容已被撤銷:
從事報檢業務的報檢企業、出入境快遞企業應當依法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註冊登記。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註冊的企業不得從事檢驗檢疫業務。
辦理檢驗檢疫業務的人員應當依法辦理檢驗檢疫登記,持證報檢。未經依法註冊檢驗的人員,不得從事檢驗業務。
報檢代理企業、出入境快遞企業和報檢人員不得非法代理他人報檢,不得超範圍從事報檢業務。
所以我的建議是再咨詢壹下商檢局,看有沒有必要在營業執照上增加代理檢驗的業務範圍。
因為任何企業只要在商檢局備案就可以報檢,代理企業備案後,只要憑借實際收貨人的委托書就可以報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