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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可以經商辦企業

不可以。

因為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必然導致與民爭利。經商、辦企業,需要壹定的物質條件,而黨員領導幹部手中有壹般公民不可能具備的特殊條件。這些特殊條件,就是他們所掌握的那部分權力,占有的最新的重要信息和情報,以及廣泛的社會聯系等。如果允許他們經商、辦企業,這些特殊條件可以為他們牟取暴利提供特殊方便的條件,這必然在市場經濟中制造人為的競爭優勢,進行不正當競爭,破壞了市場配置原則,甚至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

嚴禁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經商辦企業是黨中央、國務院預防腐敗、防止利益沖突、保持黨的純潔性的壹項重要政策,《中國***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第二條規定:"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即禁止經商和兼職取酬活動。《公務員法》也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對所有黨員幹部來說,這都是壹根紅線,萬萬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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