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適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的方案,經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為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的乘積。
對按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有困難的行業,工傷保險費的具體繳納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