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登記的相關證明文件;
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稅務登記表等。);
其他相關文件。按照規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公告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文件向原主管國稅機關提交變更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
(二)納稅人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從主管國稅機關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壹式三份,如實逐項填寫,加蓋企業或者業主印章,並自收到《變更稅務登記表》之日起10日內報送主管國稅機關。經主管國稅機關批準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主管國稅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證及其他有關證件,並按規定繳納成本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