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並可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罰的,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提出處罰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