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勘單位屬地化後,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從不再撥付財力之日起3年內,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繼續享受原事業單位稅收政策,但最長不超過65438+2004年2月31。
3.對屬地化前已自收自支或註冊為企業的地質勘查單位,適用國家統壹的企業稅收政策。
4.為鼓勵和支持地勘單位下崗職工通過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實現再就業,地勘單位下崗職工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下崗職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3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