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企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資質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合格勘查技術人員;
(三)有與申請資質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勘查設備和儀器;
(四)具有與申請資質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同時,考慮到不同的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等級需要不同的具體條件,條例還規定,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等級的具體標準和條件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
《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地質勘查資質註冊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41號)明確了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等級所需具備的具體條件。《條例》頒布後,國土資源部將根據《條例》進壹步補充完善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等級所需具備的具體條件,確保《條例》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