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建立電力企業報送信息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工作程序、職責分工和責任。
電力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保守在監管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報送信息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通過網站等媒介定期通報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信息報送情況,對在信息報送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給予表彰。
第二十七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未按照本規定報送信息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八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