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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的第三章 報送程序

第九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區域監管局城市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城市電監辦)轄區內的電力企業、省級電力調度機構向城市電監辦報送信息。城市電監辦匯總後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區域監管局(以下簡稱區域電監局)。

未設立城市電監辦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電力企業、省級電力調度機構,直接向所在區域電監局報送信息。

第十條 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電網公司所屬區域電網公司、區域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向區域電監局報送信息。

第十壹條 區域電監局匯總本轄區內的信息,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

第十二條 中央電力企業、國家電力調度機構向電監會報送信息。

第十三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指定具體負責信息報送的機構和人員,並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報送信息,應當經本單位負責的主管人員審核、簽發,重要信息應當經主要負責人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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