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
(壹)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說,除了上述的三種不適用於電子簽名(電子簽章)的情況,其他情況都是可以使用電子簽名(電子簽章)的。比如企業的勞動合同、產品購銷合同、供應商合同以及企業內部日常的審批都是可以使用電子簽章,實現在線快速簽約、審批,從而提高企業運營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