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實體上看,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後,仍以註銷前的自有財產承擔對外責任;公司被註銷後,除非負有清算義務的董事或者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或者轉移資產、逃避債務,債權人不能再向被註銷的公司主張權利。也不能要求公司股東承擔清算責任。公司因關閉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經公司申請,可以恢復營業,但公司被註銷後,不得以任何方式恢復營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企業法人依照《條例》第二十條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批文件;
(三)主管部門或者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清算組織出具的文件或者債務清理完畢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