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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東莞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決定(2021)

1.第十七條修改為:“對納入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檔案接收範圍的工程,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工程檔案”;二、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未履行建設工程檔案驗收相關職責的”;三、根據立法技術規範的實際情況,對個別文字表述進行技術性調整。

本決定自20265438年6月1日起施行。

《東莞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東莞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東府〔2003〕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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