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些大的外貿公司/進出口公司,每個月可以收10核銷,但是壹個月只出口兩次,所以只剩下8次機會。恰好壹些沒有進出口權的工廠又接到了出口訂單。所以工廠付錢給進出口公司賣給他核銷單,以外貿公司的名義出口。
由於海運事宜復雜,壹些“報關行”和“貨貸”與外貿公司簽訂合同,長期從幾家核銷單較多的外貿公司購買核銷單,再轉賣給沒有進出口權的工廠進行出口。
(有時候出口付款的時候會在發貨人壹欄看到這樣的話:
XXX進出口公司。出口公司.,有限公司
O/B XXX公司.,有限公司
前者是進出口公司,後者是買單的工廠。(PS:O/B =代表)
這就是所謂的“賬單申報”
買賣政府機構的重要文件是違反相關法律的,所以“不建議”。(其實在實際操作中,這種做法看似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