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和印章。對於刻制行業違反管理規定制作公章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對行為人或者企業負責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治安管理罰款。私刻、偽造、變造公章的,應以擾亂公共秩序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