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上市許可持有人每3個月檢查不少於1次。
2、對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全國性(區域性)批發企業以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原料藥批發企業每6個月檢查不少於1次。
3、從事醫療用毒性藥品經營活動的企業、疫苗配送企業、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企業每年檢查不少於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