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五條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1;退出合夥協議的理由出現了。2;所有合夥人壹致同意。
3;合夥人很難繼續參與合夥。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對合夥企業造成不利影響的,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第四十七條合夥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