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0萬元罰款;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八)未按照規定繳清發票的;
對未按規定期限繳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制作《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送達用票單位和個人限期整改,並可按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