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告知案由、開庭時間、地點等信息。通知可以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發送達和公告送達。前五種方式仍不具備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十日,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