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釋[2016]第21號(以下簡稱《關於變更、追加的規定》)所概括的種類和適用條件,法院通常不會隨意擴大解釋或者超出範圍追加被執行人。
企業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在執行過程中可以不經法院審理而追加為被執行人,極有可能侵害其他股東或債權人的權益。根據關於變更和追加的規定,企業法人只有在組織合並、分立或者接收、轉讓財產的情況下,才能被追加為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