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保護人的身份、服務地址和聯系方式;(二)請求事項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三)請求保全的數額或者爭議的標的;(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被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料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債權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