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主管預算單位要求組織對本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進行評審,並預留采購份額供中小企業采購。壹是小型采購項目(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原則上全部留給中小企業。
超過上述金額的采購項目,在本次采購項目總預算中預留30%以上給中小企業,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預留采購份額在政府采購預算中單獨列出,並公開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