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擔任其他公司高管: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2.限制出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經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出境的。
3.限制乘坐高鐵、飛機等交通工具:根據《關於在壹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和《關於在壹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人民法院根據有關規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 或者被列入依法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將被限制乘坐火車、民用航空器高級別座位。
需要註意的是,分行負責人不是總行的法定代表人,其個人信用狀況不會直接影響總行的信用狀況。但如果分行的違法行為涉及到總行的利益,總行可能會受到牽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