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九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預繳申報時,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只填列部分項目)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第三十三條規定: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自2013年始,分支機構不需要單獨備案《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季度預繳時按規定申報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