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由申請人或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殘疾人聯合會提出。所需材料: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監護人身份證及相關證明(辦理智力和精神殘疾證及未成年人申請時提供)、2寸白底彩色照片3張及電子照片。
2.受理:縣(市)殘聯對申請人基本信息進行核實,申請人或監護人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
3.評估:到殘疾評估醫院,申請人將由合格的醫生進行殘疾評估。
4.審核:由縣(市)殘聯對申請材料和評定結果進行審核(材料不全或對評定有異議的,壹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或重新評定,不符合殘疾評定條件的不予辦理)。
5.公示:由縣(市)殘聯將申請人名單發送至申請人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原則上不公示未成年人)。
6.名片印刷:縣(市)殘聯將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輸入殘疾人卡辦理系統進行名片印刷。
7.發放:縣(市)殘聯做好殘疾人證的發放和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