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二條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住所、宗旨、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根據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核發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依照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或者登記並取得相應執業許可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主管機關應當簡化登記手續,憑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執業許可證頒發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