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告不承認,復印件就沒用了嗎?不壹定。在我國民事訴訟中,提交書證原件和物證原件是壹個原則。因為證據需要當庭出示,需要雙方質證。質證證據首先要確定證據的真實性,也就是首先要確定證據是否客觀存在。如果不能確認證據的客觀真實,那麽它就不壹定存在,又如何證明案件事實?文案本身很容易被抄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規定,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因此,在對方不認可的情況下,僅憑復印件無法證明案件事實,原告可能敗訴。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應當提交書證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和節錄本。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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