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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企業有哪些環境違法行為?對該企業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環保部門應如何處理

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壹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需要提醒的是,該企業配套了相應的環境設施且達標排放的情節並不影響該企業違反上述條款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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