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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號——停復牌業務》對停牌期限的例外條款進行了哪些調整?

壹是取消有權部門審批、跨境交易和重大無先例事項的例外情形,將例外條款明確為“國家有關部門對相關事項停復牌時間另有要求的”;二是新增例外條款的原則停牌期限,對於適用例外條款情形的,連續停牌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25個交易日;三是明確上市公司存在重大風險事項且中國證監會或本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申請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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